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余光银,柏林, 上海宝盈典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余光银、柏林: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宝盈典当有限公司诉被告余光银、柏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司法中心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