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通化恒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二道江支行 ,通化市第二粮库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吉0503民初800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通化市第二粮库:本院受理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二道江支行诉通化恒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市第二粮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吉0503民初80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