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龙吉,金龙, 济南江锦实业有限公司 ,北京华腾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吉2401民初8929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延吉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北京华腾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济南江锦实业有限公司、金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龙吉与被告北京华腾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济南江锦实业有限公司、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吉2401民初89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北京华腾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原告张龙吉偿还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30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以5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1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月利率0.91%计算。);二、被告济南江锦实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张龙吉的其他诉讼请求。北京华腾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济南江锦实业有限公司、金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