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俊义,葛秋月,陈聪佩,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 ,十堰硕发工贸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俊义、葛秋月、陈聪佩、十堰硕发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诉前调解中心在线调解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