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罗然,朱平,刘建军,陈淋,邹萍,刘天寿,第三人-贵州省桐梓县渝黔小额贷款, 贵州省桐梓县渝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贵阳金巢林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阳红日商贸有限公司贵阳市南明金巢房地产开发公司贵州省黔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1)渝0103民初20100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内容
(2021)渝0103民初20100号罗然、贵阳市南明金巢房地产开发公司、贵阳红日商贸有限公司、朱平、刘建军、陈淋、邹萍、贵阳金巢林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天寿、贵州省桐梓县渝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贵州省黔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罗然、贵阳市南明金巢房地产开发公司、贵阳红日商贸有限公司、朱平、刘建军、陈淋、邹萍、贵阳金巢林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天寿、第三人贵州省桐梓县渝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现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1立即归还借款本金9996300.94元及支付利息至本息付清为止,(利息暂计至2021年6月20日,以本金9996300.94基数,自2018年7月19日至2019年7月19日,按年利率19%计算,利息为1899297.17元;自2019年7月19日至2020年8月19日,年利率和罚息总计按每年24%计算,利息为2599038.24元;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6月20日,按年利率15.4%计利息为1277938.06元。利息共计5776273.47元;2、判决被告2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3、判决被告2、被告3、被告4、被告5、被告6、被告7、被告8、被告9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由9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下午两点半(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3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
刊登日期
2022-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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