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唐正庆,唐正燕,罗杰,罗燕妮, 重庆市交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恒都食品开发有限公司梁平县天瑞运输有限公司梁平富翔运输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渝0112民初25997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公告人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内容
唐正庆、唐正燕、罗杰、罗燕妮、梁平县天瑞运输有限公司、梁平富翔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重庆市交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唐正庆、唐正燕、罗杰、罗燕妮、梁平县天瑞运输有限公司、梁平富翔运输有限公司、重庆恒都食品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渝0112民初259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梁平县天瑞运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市交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 938 150.05元;被告梁平县天瑞运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交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资金占费(以8700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23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支付至清偿时止;以8991.26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22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支付至清偿时止;以8990元为基数从2020年9月23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支付至清偿时止;以2 011 468.79元为基数从2020年10月31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支付至清偿时止);被告梁平县天瑞运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交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延期担保费2万元及滞纳金,该滞纳金以2万元为基数,从2021年8月5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付清时止;被告梁平县天瑞运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交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2.5万元;原告重庆市交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梁平县天瑞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江北区港湾路2号2幢8-2房屋(产权证号:渝2018江北区不动产权第000596930号)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及本案案件受理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梁平富翔运输有限公司、唐正燕、罗杰、唐正庆、罗燕妮对被告梁平县天瑞运输有限公司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及本案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重庆市交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 368.68元,由被告梁平县天瑞运输有限公司、梁平富翔运输有限公司、唐正燕、罗杰、唐正庆、罗燕妮共同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全部义务。
刊登日期
2022-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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