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隋田力,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上海星地通讯工程研究所上海星地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上海市金融法院
内容
上海星地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星地通讯工程研究所、隋田力:本院审理的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诉被告上海星地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星地通讯工程研究所、隋田力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上海星地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票款本金共计11000万元及自2021年6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按合同约定,以日利率万分之伍计收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按欠息数额部分日利率万分之伍计收复利);2.请求判令原告有权将被告上海星地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98号1801室、1802室、1803室、1804室、1805室、1806室、1807室、1808室的抵押房产,将被告上海星地通讯工程研究所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德惠路1号院43号楼4层2单元528的抵押房屋、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东街65号院主楼北座2号楼18层1801、1802、1803、1804、1805、1806的抵押房产予以拍卖变卖,并以所得价款由原告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被告上海星地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继续清偿;3.请求被告隋田力对被告上海星地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上述一至二项还款义务在最高额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由上述三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间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三十日内。另本院定于2022年2月15日下午14时00分在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现一并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1-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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