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汤晓红,邵开贵, 武汉昊华中建环保有限公司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湖风景区支行 ,武汉鑫卓辉工贸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鄂0111民初15368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武汉鑫卓辉工贸有限公司、汤晓红、邵开贵、武汉昊华中建环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湖风景区支行诉你(2021)鄂0111民初15368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