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闵宏追,黄琴,曹儒刚,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咸宁分中心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闵宏追:本院受理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咸宁分中心诉被告闵宏追、黄琴、曹儒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9点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