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君华,汪彩霞,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洲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鄂0117民初85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君华、汪彩霞:本院受理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洲支行诉你们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2)鄂0117民初85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