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曾超, 武汉佛祖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曾超:本院受理武汉佛祖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曾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