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杜江,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岸区支行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1)鄂0102民初2379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杜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岸区支行与被执行人杜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鄂0102民初23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岸区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现责令你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执行标的额1,058,468.35元及利息、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本案执行费12,985元由你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2-0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