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上海裕立投资管理中心,刘军,第三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粤能(房县)生物质能发电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鄂01民初592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军:本院受理原告上海裕立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被告粤能(房县)生物质能发电有限公司、刘军、及第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鄂01民初592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粤能(房县)生物质能发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上海裕立投资管理中心支付借款本金2980万元;二、被告粤能(房县)生物质能发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上海裕立投资管理中心支付借款利息2557815.65元;三、被告粤能(房县)生物质能发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上海裕立投资管理中心支付借款罚息894万元;四、驳回原告上海裕立投资管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4979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54790元,由被告粤能(房县)生物质能发电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