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熊凯,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市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熊凯(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市分公司诉被告熊凯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证据资料、起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界满后的第3日下午三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