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洋, 河北南玻玻璃有限公司 ,四川南玻节能玻璃有限公司 ,上海华陆物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沪01民终13259号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四川南玻节能玻璃有限公司、河北南玻玻璃有限公司:上诉人上海华陆物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洋、原审第三人四川南玻节能玻璃有限公司、河北南玻玻璃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以法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沪01民终132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744元,由上诉人上海华陆物流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