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岚,陆俊德,郑恩, 上海俊兴钢结构制作有限公司 ,上海驰铭钢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09)闵执字第4578号,(2021)沪0112执恢2000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上海驰铭钢铁有限公司,上海俊兴钢结构制作有限公司,陆俊德,郑恩:本院受理上海驰铭钢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上海俊兴钢结构制作有限公司,陆俊德,郑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09)闵执字第4578号。执行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郑恩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三路817弄7号103室房产。案外人陈岚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措施。经查,申请执行人上海驰铭钢铁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日注销工商登记。本院遂于2021年8月20日作出公告,要求相关权利人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就本案债权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主张相应合法权利。逾期不提交,视为放弃相应权利。但至今仍无权利继受主体向本院主张权利。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因公司注销而民事主体资格消灭,其法定的权利继受人也未向本院主张有关本案的相应权利,故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09)闵执字第45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沪0112执恢2000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2021)沪0112执恢2000号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