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时松林,胡江, 上海武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时松林: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武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时松林、胡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