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望,吴才龙,王林德,张重良, 杭州梁英实业有限公司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浙江中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上海市金融法院 |
内容 |
浙江中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张望:本院审理的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诉被告杭州梁英实业有限公司、吴才龙、王林德、张重良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被告杭州梁英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2、本案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间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 |
刊登日期 |
2022-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