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饶淑英,夏小华,张志高,张侃,胡四权,李汉东,张新樵,李斌,李鸿斌,张志德,吴国辉,张水平,姚海琼,秦双建,张漩漩,汤明红,第三人-, 武汉市石桥城中村综合改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公告人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内容
夏小华、张志高、张侃、胡四权:本院受理原告饶淑英诉你们及李汉东、张新樵、李斌、李鸿斌、张志德、吴国辉、张水平、姚海琼、秦双建、张漩漩、汤明红、第三人武汉市石桥城中村综合改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号楼4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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