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宋庆,第三人-胡玲, 上海红蚂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0)沪0120执7451号,(2021)沪0120执异294号,(2020)沪0120民初8 |
案由 |
与企业有关的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上海红蚂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胡玲: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宋庆申请追加第三人胡玲为(2020)沪0120执7451号案件的被执行人一案。经审查,本院已经作出(2021)沪0120执异294号执行裁定书,因你们现址不明,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该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一、追加第三人胡玲为申请执行人宋庆与被执行人上海红蚂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的被执行人;二、本院作出的(2020)沪0120民初877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上海红蚂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宋庆履行的支付义务,由第三人胡玲承担连带责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
刊登日期 |
2022-0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