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施忠海,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山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施忠海: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山支行诉被告施忠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邮寄送达等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