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高琴,魏建良,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 ,上海海融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0)沪徐证执行字第53号,(2020)沪0118执异196号,(2020)沪0118执634 |
案由 |
信托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高琴、魏建良: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琴、魏建良的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2020)沪徐证执行字第53号执行证书。后经本院(2020)沪0118执异196号裁定变更申请人为上海海融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财产评估结果告知书。(2020)沪0118执634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魏建良名下坐落于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祥凝浜路15弄2-4号1-2层的不动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院通过高院依法委托上海国衡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上述不动产进行评估,已作出评估报告,上述不动产以2021年7月22日为价值时点的评估价值为人民币11,413,000元(截止至价值时点,由于相关当事人无法配合,导致估价师未能进入室内进行评估,本次评估按室内为普通装修进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评估报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如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以后情况没有变化,不再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