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肖金旺, 上海找钢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阴市贝特尔建材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江阴市贝特尔建材有限公司、肖金旺: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找钢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市贝特尔建材有限公司、被告肖金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上海找钢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请内容为:1、被告江阴市贝特尔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249543.03元;2、被告江阴市贝特尔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以152307.58元为基数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2021年8月25日至2021年8月28日期间、按照日0.035%计算;2021年8月29日至2021年9月4日期间、按照日0.045%计算;2021年9月5日至2021年9月21日期间、按照日0.05%计算;自2021年9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日0.08%计算);3、被告江阴市贝特尔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以102285.08元为基数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2021年9月2日至2021年9月5日期间、按照日0.035%计算;2021年9月6日至2021年9月12日期间、按照日0.045%计算;2021年9月13日至2021年9月29日期间、按照日0.05%计算;自2021年9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日0.08%计算);4、被告江阴市贝特尔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保险费500元;5、被告肖金旺对被告江阴市贝特尔建材有限公司的上述第1、2、3、4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外设第二十二法庭(地点:上海市杨浦区眉州路707号2楼)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