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吴军, 浙江万兴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绿茵置业有限公司 ,上海鑫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上海绿茵置业有限公司、上海鑫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吴军: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万兴建设有限公司诉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等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等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转程序裁定等。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