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樊庆峰,宋贤美,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南京路支行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宋贤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南京路支行诉被告樊庆峰、宋贤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00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节后第一天),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