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赵光兵,王孝瑜,张春,张兵,赵光平, 重庆爱达投资有限公司 ,重庆市弘达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赐丰商贸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重庆市弘达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赵光兵,重庆赐丰商贸有限公司,王孝瑜,张春,张兵,赵光平:本院受理重庆爱达投资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15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427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