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新群,夏翠玲,夏清江,夏清海,杨洪平,杨金凤,杨洪岩,杨华,杨军,王庆麟,王庆连,王庆芬,王庆兰,王庆云,王庆华,王庆芝,王庆波,王庆玲,王庆斌,王庆忠,重庆市渝中区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两路口支行,杨锡芬,杨锡芳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渝0103民初20379号 |
案由 |
遗赠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夏翠玲、夏清江、夏清海、杨洪平、杨金凤、杨洪岩、杨华、杨军、王庆麟、王庆连、王庆芬、王庆兰、王庆云、王庆华、王庆芝、王庆波、王庆玲、王庆斌、王庆忠、杨锡芬:原告杨新群诉被告夏翠玲、夏清江、夏清海、杨洪平、杨金凤、杨洪岩、杨华、杨军、王庆麟、王庆连、王庆芬、王庆兰、王庆云、王庆华、王庆芝、王庆波、王庆玲、王庆斌、王庆忠、重庆市渝中区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两路口支行、杨锡芬继承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为:1、遗赠人杨锡芳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31-010801130463523)内的存款余额中的2/3再减去3万元的剩余部分归原告杨新群所有;2、遗赠人杨锡芳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31-010801130463523)内的存款余额中的3万元归重庆市渝中区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原重庆市渝中区福利院)所有;3、遗赠人杨锡芳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31-010801130463523)内的存款余额中的1/3归被告1-19按份平均共同所有;4、本案诉讼费由原被告共同承担,从杨锡芳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31-010801130463523)存款中先行扣除。因被告夏翠玲、夏清江、夏清海、杨洪平、杨金凤、杨洪岩、杨华、杨军、王庆麟、王庆连、王庆芬、王庆兰、王庆云、王庆华、王庆芝、王庆波、王庆玲、王庆斌、王庆忠,第三人杨锡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渝0103民初20379号一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文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辨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30日内。同时本院决定于举证期限届满之日起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4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