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福建四五投资合伙企业,福建三明市六七投资合伙企业,李瑞,张桠,余泰亮,第三人-, 上海迈越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宁波偗偗八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三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案号 |
- |
案由 |
合伙企业纠纷 |
公告人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宁波三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余泰亮:本院受理原告上海迈越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四五投资合伙企业、福建三明市六七投资合伙企业、李瑞、张桠、宁波三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余泰亮、第三人宁波偗偗八科技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