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刘宇, 重庆汇升华恒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公告人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内容
刘宇:本院受理原告重庆汇升华恒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刘宇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之内。并定于举证期、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 (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桃花源人民法庭(小坝) 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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