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窦辉,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秀山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窦辉: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秀山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简转普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上午9:30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