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施芳芳,陈长城,曹信贤,李福, 福建碧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建阳市鑫泉木业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公告人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内容
李福,福建省建阳市鑫泉木业有限公司,福建碧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施芳芳、陈长城诉曹信贤、李福、福建省建阳市鑫泉木业有限公司、福建碧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状要点:一、依法请求判令停止对福建省屏南县古峰镇佳洋社区上洋头688号7幢905室房屋的查封。二、被告承担全部案件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30日,自起诉状副本送达之日起算。本院定于2022年3月24日9时30分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雅致路99号)第二十四法庭开庭审理本案,传唤你们届时准时到庭应诉,本院将进行缺席审判。
刊登日期
2022-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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