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苏琳,黄彩云,张小云,李福, 福建碧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建阳市鑫泉木业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公告人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内容
李福、福建省建阳市鑫泉木业有限公司、福建碧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苏琳、黄彩云诉张小云、李福、福建省建阳市鑫泉木业有限公司、福建碧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三十日,自起诉状副本送达之日起算。本院定于2022年3月24日14时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雅致路99号)第二十四法庭开庭审理本案,传唤你们届时准时到庭应诉,本院将进行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刊登日期
2022-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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