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赵洪友,熊才勇,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汉支公司 ,武汉恒华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熊才勇:本院受理的原告赵洪友诉被告熊才勇、被告武汉恒华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