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施红兵, 上海市闵行区轩创装饰材料经营部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施红兵:本院受理上海市闵行区轩创装饰材料经营部与施红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你应当在公告送达期满之后的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逾期不提交,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22年4月13日9时15分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七宝法庭第八法庭(上海市闵行区沪松公路460号)开庭审理本案,传唤你届时准时到庭应诉,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