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卫一,刘辉, 上海吉之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告人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内容
刘辉:  本院受理原告卫一与被告刘辉、上海吉之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上海吉之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因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上诉状副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人上海吉之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诉请求:将本案依法移送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逾期将依法审理。特此公告。
刊登日期
2022-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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