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卫一,刘辉, 上海吉之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辉: 本院受理原告卫一与被告刘辉、上海吉之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上海吉之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因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上诉状副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人上海吉之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诉请求:将本案依法移送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逾期将依法审理。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