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杨志刚,王和廷,第三人-, 重庆大西洋能源产业有限公司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龙和矿业有限公司重庆汇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渝01民初392号,(2019)川09刑终138号
案由
其他刑事
公告人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
杨志刚、王和廷:本院受理原告重庆汇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你们及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大西洋能源产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渝01民初3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王和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借款19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900万元为基数,从2013年7月10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再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付清时止);如原告或者第三人因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9刑终138号《刑事判决书》而从司法机关受领了向王和廷或四川龙和矿业有限公司处追缴违法所得而返还的任何款项,则应当从原告的前述第一项债权金额中予以相应扣除。二、被告杨志刚、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王和廷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
2022-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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