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小尾羊公司,周景良,王瀚民,三快公司, 内蒙古小尾羊餐饮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08民初27812号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被告周景良:原告内蒙古小尾羊餐饮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瀚民、被告周景良、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小尾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寻环、被告三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雪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瀚民、被告周景良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京0108民初278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王瀚民、被告周景良连带赔偿原告内蒙古小尾羊餐饮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元及合理开支1000元;二、驳回原告内蒙古小尾羊餐饮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内蒙古小尾羊餐饮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已交纳);由被告王瀚民、被告周景良负担13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