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帆, 青岛持之远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帆:本院受理原告青岛持之远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