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朱素芳,李美江,杨晓静,刘梅,李俊俊,施璐,李文娟,武泽凤,张琼,汪昆玲,熊丽,孙文礼,段美,王丽,袁艺,刘丹丹,刘丽,杨红霞,谢光琴,刘源,张明昱,卓维庆, 重庆专注教育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重庆市江北区专注课程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渝0105民初31909号 |
案由 |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源、张明昱:本院受理的(2021)渝0105民初31909号、31917号、31919号、31926号、31952号、31953号、31954号、31956号、31957号、31958号、31959号、31960号、31961号、31962号、31963号、31964号、31965号、31967号、31969号、31970号案原告朱素芳、李美江、杨晓静、刘梅、李俊俊、施璐、李文娟、武泽凤、施璐、张琼、汪昆玲、熊丽、孙文礼、段美、王丽、袁艺、刘丹丹、刘丽、杨红霞、谢光琴与被告刘源、张明昱、卓维庆、重庆专注教育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市江北区专注课程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二十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组成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30日早上9时30分在本院诉调速裁中心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