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任华, 秀山华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任华:本院受理原告秀山华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你支付截止至2020年7月的物业服务费2087元、违约金及公摊电费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29日上午9时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