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彭焕芝,李典, 重庆沙坪坝区华威外语教育培训学校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渝0106民初36747号 |
案由 |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重庆沙坪坝区华威外语教育培训学校、李典: 本院受理的(2021)渝0106民初36747号原告彭焕芝与被告重庆沙坪坝区华威外语教育培训学校、李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退还原告课时费6004.27元,并支付相应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其自行放弃了依法享有的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