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覃德高,何志刚,李波, 宜昌东尚游泳健身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公告人
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内容
何志刚:本院受理原告覃德高诉你及宜昌东尚游泳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李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4月15日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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