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朱金龙,朱金伟, 钟祥市剑兴基建工程有限公司石料厂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荆门市钟祥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钟祥市剑兴基建工程有限公司石料厂:本院受理原告朱金龙、朱金伟与被告钟祥市剑兴基建工程有限公司石料厂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钟祥市人民法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