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党辉, 武汉新纪元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武汉市新创世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武汉新纪元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党辉诉武汉市新创世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及你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逾期不答辩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