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国英,廖文国,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武汉一口鸟服饰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0)鄂0102民初3387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国英、廖文国、武汉一口鸟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张国英、廖文国、武汉一口鸟服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鄂0102民初33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现令你们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执行标的额749,968.30元及利息、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本案执行费9,900元由你们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2-0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