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荆州市金福塑业有限公司 ,荆州市沙市区观音垱镇人民政府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鄂1002民初2062号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荆州市金福塑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荆州市沙市区观音垱镇人民政府诉被告荆州市金福塑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1)鄂1002民初20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荆州市金福塑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荆州市沙市区观音垱镇人民政府给付代偿款250000元。”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对判决不服,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