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宋磊, 武汉恒泰信和房屋代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鄂0103民初7574号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武汉恒泰信和房屋代理有限公司:原告宋磊与被告武汉恒泰信和房屋代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0103民初75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武汉恒泰信和房屋代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宋磊返还租金及押金共计18700元;二、被告武汉恒泰信和房屋代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宋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截止至2021年7月19日为208.77元,此后的利息以18700元为基数,按照3.85%的标准计算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