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勇, 上海大贵格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大贵格眼镜有限公司 ,上海杰浩仓储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上海大贵格眼镜有限公司、上海大贵格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王勇: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杰浩仓储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大贵格眼镜有限公司、上海大贵格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王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16日上午9时15分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闵行区雅致路99号)第三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