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毛胜龙,张辉,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公司 ,上海安畅汽车牵引有限公司 ,嘉善聚众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嘉善聚众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安畅汽车牵引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善聚众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公司、毛胜龙、张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奉城法庭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