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伟, 重庆叁个捌广告有限公司 ,重庆鑫丽华广告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重庆叁个捌广告有限公司、张伟: 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鑫丽华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叁个捌广告有限公司、张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29321元及货款资金占用损失(以29321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1.5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律师费5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转普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逾期将视为自行放弃依法享有的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次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开庭地点详见本院立案庭当日的开庭公告栏) |
刊登日期 |
2022-01-25 |